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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核程序......3
第三章 追责追偿机制......5
第四章 附 则......5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
业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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