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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2
第三章 核算管理......4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4

第五章 附 则......6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
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以股票、利率、汇率为投资标的的理
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
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
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 除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在授权期限、金额内的委托
理财业务外,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 董事会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
准进行确定:

(1)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2) 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
例;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

(三) 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
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
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
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
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5 项标准达到或超
过 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 0.05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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