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5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8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14
第七章 附 则......16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的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的“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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