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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内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1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3
第四章 附 则......4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
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
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
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
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

函(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
况。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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