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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1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2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5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6
第六章 附 则......7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
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及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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