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重大投资及其他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1
第三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5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项......7
第五章 附 则......8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重大投资、其他交易的财务决
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清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资产运用活动,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资产运用的筹划、资产投资、日常运营有关
的交易事项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章 重大投资及其他交易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出于日常经营需要而实施
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以及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理);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交易”包括:
(一)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二)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可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达到第六条及第七条标准
之对外投资及其他交易行为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及其他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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