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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7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12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4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5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6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17
第九章 信息保密......18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9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19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0
第十三章 附 则......21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清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
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
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
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
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
披露;

(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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