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3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6
第六章 董事会办公室...... 12
第七章 附 则...... 12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清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
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
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三)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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