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2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5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8
第五章 附 则......8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公
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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