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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4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5
第五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8
第六章 信息披露......13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14
第八章 相关法律责任......15
第九章 附 则......15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
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清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
监察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
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 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
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
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可以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监察部负责

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监察部
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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