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 4
第三章 审批权限 ...... 5
第四章 业务流程 ...... 5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措施 ...... 7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8
第七章 档案管理和保密 ...... 9
第八章 违规行为追究 ...... 9
第九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油气勘探开发、国际贸易等业务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成本与预期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在复杂市场环境下的抗风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及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和产成品、外汇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及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及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及衍生品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持仓量不应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六)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用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由董事长、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期货及衍生品操作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董事长担任,总裁为副组长。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拟定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拟定年度期货及衍生品套保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在年度套保业务计划授权范围内,审批套保业务具体执行方案;
(四)审批子公司套保业务的各项实施细则,对子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六)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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