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5-027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分别于2024年2月6日、8月22日、12月7日、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2024-036、2024-046、2025-023)。公司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贵港”)就清青环保承揽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发生纠纷,清青环保作为原告向广西贵港提起诉讼,同时广西贵港亦向清青环保提起诉讼。现就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1日,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签订了《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合同额6,200万元,后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因纠纷分别诉至法院。2024年12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清青环保作为一审原告案件与清青环保作为一审被告案件均已二审审理终结。清青环保因不服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其作为一审原告案件与其作为一审被告案件均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4-046、2025-023)。
二、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诉讼案件被执行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桂0802执3482号之四,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申请执行请求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与被执行人清青环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08民终1387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内容:1、拆除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内的2*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设备;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4,32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251,235元、保全费5,000元。
(三)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清青环保发出执行通知书,合计执行得款7,850,997元,法院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7,540,026元法院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法院已对清青环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得款未能全部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失信决定书》(2024)桂0802执3482号、《限制消费令》(2024)桂0802执3482号,清青环保公司已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涉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其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本次案件的执行情况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表未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将加强运营和应收账款回款,进一步改善其资金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妥善解决失信执行案件状态,最大限度减少对其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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