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暂缓
或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
部审批流程: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收集,由相关事项负责部门发起,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二)相关申请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将审批表提交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签字;
(五)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若有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