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
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