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的选举,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
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
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
交叉使用。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股东会监票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和计票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二)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三) 每位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个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个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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