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7:46:47 股吧网页版
国联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商议、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办公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

第九条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辞去总经理职务,必须提前 3 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并且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与义务

第十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