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当将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相关人员申请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的,应当委托公司办理
相关手续,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限售期已满;
(二)解除限售不影响相关人员履行其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相关人员不存在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公司对相关人员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公司应当在有关股票解除限售的 3 个交易日前申请解除限售,并披露解除限售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限售股票的流通时间、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相关人员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
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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