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8:19:00 股吧网页版
诺力股份:诺力股份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七号 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以下简称“《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告至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进行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达到《指引》披露要求的合同以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工程承包等重大合同,该等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低于 5 亿元的;

(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标的;

(二)交易对方情况;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的信息报备及披露规定如下:

就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部门或下属企业应分阶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备,以便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阶段: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在签署合同前 3 日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备预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文稿、交易对方情况等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书面报备已签署生效的合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阶段: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如有)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备相关书面资料;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阶段:相关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在其他可能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当日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事件重要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第七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公司相应部门或下属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协议,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框架协议相关内容,待签署正式合同后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若公司根据本办法拟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存在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暂缓、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指引》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若公司根据本办法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其与交易对手签署的相关保密协议或损害公司、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可以豁免披露。公司决定对相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登记的事项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