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指定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推举一名委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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