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合格候选人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候选人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候选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两次以上;
(三)近三年内负责审计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向企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监管部门报告的。
第六条 未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评选办法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评选委员会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打分;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结合评选委员会打分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六)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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