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相关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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