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它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与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 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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