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等若干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总经理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具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或者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二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可以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批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下的交易;
(九)审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的交易;
(十)审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的交易;
(十一)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
(十二)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
(十三)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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