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如投资兴办经营实体、增资扩股、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负责审批股东会权限外的以下对外投资行为:
1、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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