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审计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主任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重新任命,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
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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