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的领导机构,是股
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 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贷款、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 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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