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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21:30:28 股吧网页版
东方电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调研、邮
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 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
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3、保密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5、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
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 15 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确定每月 15 日和 25 日为投资者来访定期接待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
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新闻采访等活动。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
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证券部,由证券部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及《调研/采访须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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