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内幕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 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参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第七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