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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等若干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工程师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总经理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应权限。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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