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充分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贷款;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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