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贷款;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3、由本条(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一)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二)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联关系应从对本公司进行控制
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当规范。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八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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