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
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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