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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6:58:31 股吧网页版
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提交法务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核实亦已采取防止信息泄露的有效措施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后执行。法务证券部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相关人员须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书面承诺保密(附件 2)。档案保存的期限为十年。

第九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该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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