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使用货币资金或者将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等方式,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合理配置公司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层决策机制,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对外投资事项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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