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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17:20:14 股吧网页版
永艺股份: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持续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
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 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

(二) 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 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 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
产;

(五) 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
手续;

(六)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 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 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
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 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
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 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 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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