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批准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为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其参加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出现前款情形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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