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 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等。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 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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