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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39:26 股吧网页版
引力传媒: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需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等媒体平台)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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