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为本人所为。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前款所称股份,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办法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