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设计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所在部门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传递等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所在单位产生的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九)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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