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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39:25 股吧网页版
引力传媒: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3.3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的,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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