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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15:53:48 股吧网页版
伯特利: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伯特利202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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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伯特利”)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以下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实行202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报告或结论等进行引述时(如有),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或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开发行股票

1、公司系由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就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已获得芜湖
经开区管委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获得安徽省工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40200400003069)。

2、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芜湖伯特利汽车安
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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