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除本次调整的 5 名激励对象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剩余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5、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29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2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15
元/股。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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