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和激励机制,深入落实人才战略,持续健全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新能力,从而提高公司生产效率与经营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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