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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5:31:46 股吧网页版
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日常管理,是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工作。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及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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