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适应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董事会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或者“委
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
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
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
以连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期间如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
略与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经营目标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证券、债券发行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交易事项
包括关联交易以及有关产品结构、技术创新、产品市场、管
理机构设置、业务调整等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负责公司的风险评估与应对;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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