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
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12个月内,存在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过去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