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三条规定的书
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将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
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十)前述(一)至(九)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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