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决策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程
序科学规范,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
币、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
种资产”)等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
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参股公司
参照实施。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者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权转让、项目资本增减、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收购转让;
(五)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
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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