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汇金通电力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其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如属于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会审议批准;除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不得授权给经理层。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可在必要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担保申
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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